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脫逃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5月確定,並於91年8月
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脫逃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0月5日以法矯字第0999041702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3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1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69號函暨該函所附之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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