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0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7月23日下午4時20分於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素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0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7月23日下午4時20分於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