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10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