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景安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景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吳景安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多次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列情形,並具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7月15日執行羈押。茲以訊問被告後,參閱證人A女、A母、B1、B2、江同學、林老師之證詞,兼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壢新醫院驗傷診斷書、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驗傷診斷書,足見被告涉犯前開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其中數次尚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家庭暴力罪,觀以案情屢涉同一性質犯嫌之證據歷歷在卷,即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影響人倫秩序及社會治安危害重大,權衡比例原則,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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