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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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58號
原   告  藍士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筱姿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
,884元(計算式:面積14.38㎡×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
25,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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