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小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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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小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柯春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國欽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旗山簡易庭民國106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