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王桂英
訴訟代理人 蔡雨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信富 、 王志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4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