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500元(計算式:
3500×3=10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