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被 告 世界通商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桃園縣○○鄉○○○路○○○號5樓
,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係依僱傭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及佣金,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法官鍾華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