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63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3,829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