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63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3,829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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