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全富國際財經行銷有限公司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讓渡器具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先定為新
  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㈡具狀查報被告應讓渡之生財器具明細及其價值,另提出被告
  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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