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司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林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於民國94年3月1日將債務讓與普
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4年10月31日讓與伊公司。
伊公司向相對人戶籍址新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2樓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然以招領逾期為由而
遭退回,因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
讓與通知書及退件信封影本等件為證。且相對人未居住於其
戶籍地址等情,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0年4月
3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04317642號函文存卷可佐。堪認本件
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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