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1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廷凱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廷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廷凱(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112年起即有多次竊盜前科(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素行不良且呈現其特殊之人格特質與犯罪傾向,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侵入住宅竊盜,犯罪手段相同,均係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分布在113年3月至10月之間,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2罪刑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2罪刑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前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9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在案,暨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刑罰經濟暨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受刑人陳廷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1罪)、5月(1罪)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6月(2罪)
犯罪日期
113.3.月間某日、113.7.4
113.8.30、9.12
113.9.11
113.1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14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449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763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47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30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676號
判決日期
114/01/24
114/02/04
114/05/09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47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30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67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3/11
114/03/12
114/06/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60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06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543號
編號1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