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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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8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交還房屋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本院97年度重上字第8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謝肅珍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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