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楊國禎 相對人 蕭財貴
蕭詠緹 蕭鈺龍 蕭柏翔 蕭詩潔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曹妤嫻 相對人 蕭憲宏
蕭翊蓁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金婉茜 相對人蕭 秀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867條定有明文。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縱抵押物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蕭淇云 即 蕭水生 於民國(下同)
89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9年5月25日至119年5月25日止,利息按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利率計算,違約金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50計算,並以原為案外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另案外人蕭淇云即蕭水生業已於96年1月25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於99年9月14日移轉予相對人。詎案外人未依約履行,尚有本金286,655元及自100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1.197%計算之利息,並自100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5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積││備考││││││材料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及用途│積│位│││││││││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0│4│盛豐21之1號│ 關山鎮 中│二層加強│八│六││││││││││一│無│││全部│各相對人權利範圍:││0│5││和段1056│磚造自用│五│四││││││││││四│││││蕭財貴12分之3、蕭詠緹││1│││地號│農舍、國│.│.││││││││││九│││││12分之3、蕭鈺龍12分之││││││民住宅│○│○││││││││││.│││││1、蕭柏翔12分之1、蕭詩││││││││││││││││││○│││││潔12分之1、蕭憲宏12分│││││││││││││││││││││││之1、蕭翊蓁12分之1、蕭│││││││││││││││││││││││秀庭12分之1。│└─┴─┴──────┴────┴────┴─┴─┴─┴─┴─┴─┴─┴─┴─┴─┴─┴─┴────┴─┴─┴───┴───────────┘┌────────────────────────────────────────────────────────────────┐│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備考││├───┬────┬────┬────┬────────┤├──────┤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台東縣○○○鎮○○○段││1056│旱│883.95│全部│各相對人權利範圍:││1│││││││││蕭財貴12分之3、蕭詠緹12分之3、│││││││││││蕭鈺龍12分之1、蕭柏翔12分之1、│││││││││││蕭詩潔12分之1、蕭憲宏12分之1、│││││││││││蕭翊蓁12分之1、 蕭秀庭 12分之1。│├─┼───┼────┼────┼────┼────────┼─┼──────┼─────────┼───────────────┤│0│台東縣○○○鎮○○○段││1056-2│旱│721.73│全部│同上。││2││││││││││└─┴───┴────┴────┴────┴────────┴─┴──────┴─────────┴───────────────┘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