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15號原告 張哲嘉 被告 張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因原告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所欲請求返還新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面積71.25平方公尺】之交易價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公布之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查詢結果,以每坪單價新臺幣34.5萬元,較為符合系爭房屋之交易價格。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叁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計算式:34.5×(71.25×0.3025)=743.5828,小數點第
4位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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