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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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76號原告 林俊雄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被告 鄭子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號,所有權全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故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86,700元(公告土地現值)×43.67平方公尺=3,786,189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陸仟壹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