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聲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 陳姵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29號贈與稅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29號贈與稅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 陳德澤 為兄妹關係,於系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與系爭事件之原告為兄妹關係,然此並非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項所定之「法律上利害關係」。
此外,聲請人並未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與前揭規定不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陳鴻斌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淑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