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5號再審原告 林春發
林雯雯 鄭美利 上列再審原告具狀提起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為:
一、陳報本件再審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理由為何?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者,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價額,應繳納裁判費為17,335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郭佳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