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春娟
林遠超 莊家緯 林美霞 林耀明 被告 林清福
林葱許林牡丹 林輝 林良秋 林振中 林純鈞 林春梅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靖溢 被告 林文通
蔡淑霞 林進興 林瑞花 林料宏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 被告 譚麗珠
譚貴華 譚金華 丁月女 黃丁玉 葉丁烏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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