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春娟
林遠超 莊家緯 林美霞 林耀明 被告 林清福
林葱許林牡丹 林輝 林良秋 林振中 林純鈞 林春梅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靖溢 被告 林文通
林 蔡淑霞 林進興 林瑞花 林料宏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 被告 譚麗珠
譚貴華 譚金華 丁月女 黃丁玉 葉丁烏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