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13號聲請人 蕭寬煌 代理人 蕭憶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羅伊安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阿明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未記載30,870元PD0000000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