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8號原告 黃建群 訴訟代理人 李杰峰 律師被告 楊瓊華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鄭詠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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