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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