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2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