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70號聲請人 王植顥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