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4+1)×34×10=5,100〕。
二、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例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
三、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
1.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物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2.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3.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單位之負責人,倘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含營業稅申報資料)。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母 吳春花 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吳春花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吳春花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父、兄弟姊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吳春花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七、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義務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八、聲請人本人、配偶 陳政義 暨受扶養人吳春花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九、提出聲請人配偶陳政義最近2年內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十、釋明聲請人之母親吳春花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或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租賃房屋支出證明文件。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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