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375號聲請人耀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3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未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4年度催字第2535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三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4年12月2日,是至95年4月2日屆滿四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惟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前之95年3月21日聲請為除權判決,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毓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美鳳┌───────────────────────────────────────────────────────────────────┐│本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75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朱克宇 連珈 汝││94年5月23日││500,000元│0000000││├──┼─────────┼─────────┼───────────┼───────────┼────────┼────────┼──┤│002│ 朱克宇連珈 汝││94年5月23日││500,000元│0000000││├──┼─────────┼─────────┼───────────┼───────────┼────────┼────────┼──┤│003│朱克宇連珈汝││94年5月23日││500,000元│0000000││├──┼─────────┼─────────┼───────────┼───────────┼────────┼────────┼──┤│004│朱克宇連珈汝││94年5月23日││500,000元│0000000││├──┼─────────┼─────────┼───────────┼───────────┼────────┼────────┼──┤│005│朱克宇連珈汝││94年5月23日││500,000元│0000000││├──┼─────────┼─────────┼───────────┼───────────┼────────┼────────┼──┤│006│朱克宇連珈汝││94年5月23日││500,000元│0000000││├──┼─────────┼─────────┼───────────┼───────────┼────────┼────────┼──┤│007│ 黎振國 ││94年9月12日│95年3月20日│943,000元│TH二三七一七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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