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1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義倩┌───────────────────────────────────────────────────┐│股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伯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八0四─000二│未載│1│5000││││││││0││├──┼───────────────┼──────────────┼────┼───┼────┼───┤│002│伯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八0四─000三│未載│1│5000││││││││0││├──┼───────────────┼──────────────┼────┼───┼────┼───┤│003│伯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八0四─000四│未載│1│5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