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1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義倩┌───────────────────────────────────────────────────────┐│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李 劉阿招 │第七商業銀行成功分│94年11月20日│9,500元│SD0九六五五0│││││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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