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4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4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480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又記名票據應由受款人依背書轉讓。票據法第3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分別著有明文,並為同法第124條所準用。查本件經核,系爭本票受款人係案外人吳太太,未有背書人之記載,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周淑娟┌───────────────────────────────────────────────┐│本票附表:95年度票字第3480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93年6月1日│160,000元│93年6月15日│444286│││1││││││├─┼───────────┼─────────┼───────────┼────────┼──┤│00│93年5月31日│550,000元│93年6月9日│442508│││2││││││├─┼───────────┼─────────┼───────────┼────────┼──┤│00│93年5月24日│500,000元│93年6月7日│444334│││3││││││├─┼───────────┼─────────┼───────────┼────────┼──┤│00│93年5月18日│430,000元│93年5月29日│442491│││4││││││├─┼───────────┼─────────┼───────────┼────────┼──┤│00│93年5月14日│530,000元│93年5月27日│442040│││5││││││├─┼───────────┼─────────┼───────────┼────────┼──┤│00│93年5月11日│250,000元│93年5月15日│444239│││6││││││├─┼───────────┼─────────┼───────────┼────────┼──┤│00│93年5月4日│700,000元│93年5月17日│399736│││7││││││├─┼───────────┼─────────┼───────────┼────────┼──┤│00│93年1月5日│700,000元│93年1月13日│739005│││8││││││├─┼───────────┼─────────┼───────────┼────────┼──┤│00│93年7月30日│700,000元│94年4月30日│0000000│││9││││││├─┼───────────┼─────────┼───────────┼────────┼──┤│01│94年8月15日│33,300元│94年8月22日│421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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