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姓名欄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乙○○(原名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簡芳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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