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可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8年2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98年8月9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可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可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未清理完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業經本院調閱97年度聲字第1837號裁定,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8月9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