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2月7日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4月19日以96年度簡字第1896號(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57號「聲請書誤載為『94』年偵字第525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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