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被告甲0000000.選任辯護人 余樹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00000000、甲0000000000均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⑴被告乙00000000經本院法官訊問後,雖然辯稱不知道所代領的包裹內是海洛因,然本件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為證,且依被告之供詞,其領取包裹之方式,顯然對包裹內藏放海洛因具有不確定故意,臺灣之共犯 鄧建方 、「 小胖 」尚未到案,且被告與另一被告甲0000000000之供詞完全不同,在尚未交互詰問之前,有串供之虞,被告所犯為重罪,且其為外國人,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2月12日裁定實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⑵被告甲0000000000經本院法官訊問後,雖然全盤否認犯行,然本件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被告在案發現場之對面被警方查獲,被警察查獲前,有與共犯「小胖」通聯,其犯罪嫌疑重大,其共犯鄧建方、「小胖」尚未到案,與另一被告乙00000
000之供詞完全不同,在尚未交互詰問之前,有串供之虞,被告所犯為重罪,且其為外國人,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2月12日裁定實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復查,本院再經訊問被告乙00000000、甲0000000000,仍 認渠 等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均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5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仍續行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柯姿佐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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