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19號上訴人壬○○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辛○○、子○○○、丑○○、甲○○○、癸○○、乙○○、庚○○、己○○、戊○○、丁○○、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零壹拾柒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