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6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複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被告甜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玲子 律師複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柒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9,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而原告於起訴時係繳納40,105元,致溢繳訴訟費用30,745元,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周素秋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