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19號上訴人漢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壬○○、子○○○、丑○○、甲○○○、癸○○、乙○○、辛○○、庚○○、己○○、丁○○、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達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