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6號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丁○○、丙○○、戊○○間因98年度訴字第69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39,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