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52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陳庭君 債務人 林靜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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