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三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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