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1945號
聲 請 人 胡雅雯
相 對 人 翁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
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11樓,有相對
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