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小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573號
上訴人即原告  葉清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俊成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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