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交上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趙美秀選任辯護人郭憲文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