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侵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英吉 選任辯護人 楊譜諺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英吉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之條第1項第2、3、7款情形,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於101年4月20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英吉對犯罪情節,業於原審坦承,至於非被告所犯部分,亦已陳述明確。參酌最高法院94年抗字313號、100年台抗字3號裁定意旨,實無再續行羈押必要,請准予被告具保,被告當隨傳隨到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即被告曾英吉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7
7條第1項、第302條、第221條1項與第2項之罪,有原審判決所列各該事證可佐。又被告有竊盜、妨害自由、搶奪、恐嚇取財、誣告等多項前科,多次送監執行,甚至甫於10
0年1月30日執行完畢出獄,有前科紀錄及在押在監紀錄可佐(本案卷9至18頁),竟於出獄後旋即再涉犯本案之罪,守法觀念嚴重不足,確有再犯之虞。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