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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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9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巨凰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張育誠 律師
簡承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9月5日下午4時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紹銘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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