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書航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蓉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