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扺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十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扺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之營業所及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謝仁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蘇美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