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十五時十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因與告訴人甲○○發生口角,繼而摔破玻璃割傷告訴人右手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嫌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本院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