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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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集福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佳函 律師(住新竹縣○○鄉○○路○段○○○號)於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七九九號清償債務事件,為相對人集福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請求清償債務訴訟(案號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99號,下稱本案訴訟),惟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杜錦 已歿,為續行訴訟,本件確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爰聲請本院選任適當之相對人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杜錦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頁)。且經本院斟酌陳佳函為執業律師,具備專業能力進行本案訴訟,能期遵循法令與律師倫理等相關規範,盡心爭取相對人集福有限公司之最佳利益,認由陳佳函律師於本案訴訟擔任集福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為適當,故依前開規定,選任陳佳函律師為集福有限公司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799號清償債務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