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佳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佳萍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4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佳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准許部分(即附表編號1、2、4部分):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程佳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等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按,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駁回部分(即附表編號3部分):
(一)按刑法第50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3所示罪刑之犯罪行為前,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2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並於102年10月29日確定(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此為受刑人所犯數罪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自應以該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分別為「102年2月2日」、「102年1月31日」、「102年9月15日」,均在前述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04號判決確定日即102年10月29日之前,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102年11月29日」,已在前述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04號判決確定之日即102年10月29日之後,即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要無與附表編號1至2、4之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02月02日│102年0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738號│字第2738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04號│102年度訴字第120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07日│102年10月07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04號│102年度訴字第1204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9日│102年0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066號│字第6222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776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6月09日│104年07月3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776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06號││判決│││││├────┼──────────┼──────────┤││判決│103年07月10日│104年09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